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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快讯

关于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操作规程(学院发)

时间:2014-06-11  发布:招生就业处  点击:
简介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毕业生的有关政策,规范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相关程序,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,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毕业生

 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毕业生的有关政策,规范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相关程序,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,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毕业生毕业手续管理规定,特制定本操作规程。

一、 关于“就业协议书”的使用方法

1、《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是确定为国家统招生的重要文书。毕业生务必保管好《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》。(一式四份,以下简称“就业协议书”)该《就业协议书》人手一套,丢失不补,请记住自己的协议书编号。

2、“就业协议书”中“毕业生(甲方)”一栏,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认真填写清楚,不得涂改!其中“专业”要填写专业全称,不得简写。“培养方式”中应填写 统招。

3、“甲方(毕业生意见) ”一栏由毕业生本人签署意见并注明时间。

4、“用人单位(乙方)”一栏,按照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逐项认真填写。“单位名称”要与单位公章一致,不得简写、误写。

5、“乙方(用人单位意见)” 一栏,“单位隶属”和“所有制性质”处不能为空;“单位性质”要勾选;“用人单位意见”处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公章;“市人事局(省直主管厅局、中直单位人事部门)意见”处加盖签约单位上级主管人事部门或毕业生调配部门公章。

毕业生注意:

A.如果签约单位是县、县级市所属单位,“市人事局意见”处要加盖地、市级人事部门公章或相应的毕业生调配部门的公章。

B.如果签约单位是石家庄市所属且单位在石家庄市,“市人事局意见”一栏,要加盖石家庄市人事局毕业生调配部门的公章。

C.如果签约单位是省直厅局所属单位,“市人事局意见”一栏,要加盖省直主管厅局人事部门或毕业生调配部门的公章。

D.如果签约单位是行政垂直领导,“市人事局意见”一栏,要加盖省厅级人事部门公章。

E.如果签约单位是上述第C项、D项在石家庄市的单位,要加开由省人事厅签发的《2011年中直单位、省直企业及其它单位非师范类毕业生接收函》和《2011年中直单位、省直企业及其它单位非师范类毕业生落户通知书》。

6、毕业生持手续完备的“就业协议书”交河北工程技术学院就业创业指导中心,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进行签证加盖公章,然后统一办理《全国普通高等学本专科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》(以下简称“报到证”)。

二、 关于“报到证”的使用方法

1、“报到证”由河北省人事厅统一签发,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、迁移档案和户口的重要凭证,需要妥善保管,不得涂改和撕毁,否则一律无效。

2、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,“报到证”是根据其签约单位的信息编制的;

3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,其“报到证”均派回生源所在地市人事局毕分办,毕业生在两年内又落实就业单位的,可以进行调整。需持已签“就业协议书”和原“报到证”回学校每月15日统一办理相关手续(如遇节假日办理时间后延)。

4、报到证派遣流程

5、报到证补办手续流程图

 

三、关于专接本学生注意事项

1、专接本的毕业生,若在上学前就业并签约的,应在“就业协议书”中说明个人有接本的意向,避免将来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。

2、专接本成功并上学的毕业生,需将本科院校的“入选通知书”复印件2张(A4规格)以及未使用过的空白“就业协议书”和“报到证”交回学院就业指导中心,协议书不得私自转让。

3、专接本成功且已将“入选通知书”复印件等材料交给就业指导中心的同学,如又放弃本科学习者,请在1个月内告知学院就业指导中心,持未入学证明办理补发“就业协议书”和“报到证”手续,如因个人原因未办理补发手续者,其一切后果自负。

四、关于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

1、毕业生档案包括:“入学档案”、 “普通高校毕业生成绩登记表”、“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”、“报到证”、党团材料以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“奖励或处分登记表”等内容。

2、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,其档案由本人亲自领取,不许代领。

3、专接本毕业生的档案,本人凭“入选通知书”亲自领取。

4、省内毕业生意向将档案留学校保管的须在办理毕业手续时提出申请,未提出申请的毕业生档案在每年11月底前由学院统一送回生源地市级毕业生分配办公室免费保存(各地市人社局的联系方式已发,注意保存)。

五、关于办理户籍手续

1、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,可凭“报到证”到院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转事宜。

2、专接本的毕业生,需持“入选通知书”复印件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转事宜。

3、回原籍的学生也要到保卫处户籍科取户口迁移证,持迁移证回原籍办理落户手续。

4、以上未尽事宜,请与保卫处联系,以户籍部门政策为准。 

六、关于党组织关系问题

毕业生离校时,按学院党委关于党组织关系办理规定执行,学院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。

七、其它说明

1、毕业生可以在毕业后两年内按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选择就业单位。

2、已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的“报到证”报到期限为3个月,请毕业生领取“报到证”后及时到用人单位办理报到手续,无故逾期不报到,被用人单位依法追究责任者由学生个人承担。

3、未就业毕业生的档案、户口保留学校期间的,不再具有本校学籍,不享受任何在校生待遇,但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可继续提供就业指导、需求信息等相关服务。

4、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有效期两年,过期作废,提醒毕业生要在毕业后两年内及时办理就业单位或人事代理的落实,否则后果自负。

5、、毕业生就业过程中,如遇国家就业政策调整,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。咨询电话: 0311-85230532 85230533  

此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施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 

就业创业指导中心

 二零一四年 六月 十一日